姜堰市位于江苏省中部,地跨长江三角洲和里下河平原。东邻海安县、东台市,西接泰州市海陵、高港二区及江都市,南北分别与泰兴市、兴化市接壤。境内宁靖盐高速公路纵贯南北,328国道横穿东西,市镇等级公路全部联网;新老通扬运河、中干河、姜溱河、东西姜黄河等骨干航道纵横交错;从姜堰到南京、上海均不超过3小时车程。全市土地面积1044平方千米,地势低平,水网密布,水面总面积约占15%,全市现有耕地总面积643万公顷。1994年7月原泰县撤县设市,改称姜堰市。姜堰市地处亚热带北部,降水丰富,土地肥沃,素有“鱼米之乡”之称。矿产资源主要有里下河地区的石油、天然气、粘土以及溱湖风景区的地热矿泉水等。姜堰市地处江淮平原,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季风环流气候影响显著,四季分明,冬夏较长,春秋较短。常年平均气温14.5℃;年平均积温5365.6℃;年平均降水量991.7毫米,年平均雨日117天;年平均日照时数22059小时;无霜期215天。作物生长季较长,日平均气温高于10℃的作物生长期平均为223天,高于15℃喜温作物生长期172天。全年气候温暖,光照充足,雨水充沛,农业气候条件优越。
姜堰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袭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百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度。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